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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开启制度化突破
2014年05月05日 14:26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郭全中 字号

内容摘要:新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冲击,不仅分流了传统媒体的读者和受众,而且瓜分了传统媒体的广告。在这种背景下,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两个规定(【2003】105号),此后又于2008年发布了114号文件,2011年又发布了19号文件,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作了部署。虽然这三个文件在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转企改制后的文化企业多是翻牌公司,并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更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关键词:文化体制改革;制度化;文化企业;国有文化企业;国有文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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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冲击,不仅分流了传统媒体的读者和受众,而且瓜分了传统媒体的广告。在这种背景下,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两个规定(【2003】105号),此后又于2008年发布了114号文件,2011年又发布了19号文件,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作了部署。虽然这三个文件在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转企改制后的文化企业多是翻牌公司,并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更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时光流转,当今年互联网迎来20周年之际,互联网的广告收入不仅已经超过平面媒体而且逼近电视媒体,并且已经成为彻头彻尾的主流媒体,也对舆论引导提出了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今年4月2日,国办发布了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两个规定(【2014】15号),在出资人制度、股权结构和经营者激励约束等企业制度方面作了系统性的、根本性的突破,其中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明确了出资人,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有效地改变股权结构,股权激励有助于建立科学的经营者激励约束。近日,中宣部部长刘奇葆在人民日报发表 《加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一文,提出大力推进媒介融合,也是在释放积极应变的信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和之前的【2003】105号文件、【2008】114号文件和 【2011】19号文件等作为保密文件发布形式不同的是,今年的15号文件在网上进行了公开发布,也充分表明了透明度的大幅度提升。

  一、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15号文明确了国有文化企业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出资人代表制度,这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出资人缺位、越位、错位的诸多难题。

  首先,可以预测的是,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方面,将充分借鉴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在现有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全国统一的、三级的文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起中央、省级和地市“三级管理”体制。该部门设置在财政部下,其人员由中宣部和财政部共同派出,但是由财政部主导。

  其次,科学界定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借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验,把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确定为:根据财政部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国有文化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起草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最后,清晰界定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一是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应对国有文化资产实现统一化管理,既要管理相应的事业性资产又要管理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在具体管理中,可以由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把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资产授权给成立的经营性公司负责运营,至于事业性资产,由负责事业性资产的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公司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以确保事业性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应是“大文化”意义上的国有文化资产,既要包括广播电视业、新闻出版业、演艺业、动漫业,又要包括互联网以及其他新兴的业态。

  二、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

  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推出,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制约国有传媒企业发展中 “一股独大”或“一股独占”的不合理股权结构问题,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提供坚实基础。

  首先,特殊管理股作为“金股”,其本质是具有较多投票权的股权或者是具有某些特殊投票权的股权。“金股”制度最早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英国私有化运动中,金股的特殊权利由政府颁布法令作出明文规定,即财政部对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管理委员会构成具有控制权。

  其次,特殊管理股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文化企业股权结构。当前,我国国有文化企业的股权结构基本上是国有股 “一股独占”或者“一股独大”,这种股权结构导致国有文化企业难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难以有效地吸引外部战略投资者和资金,难以建立起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更难以利用市场化资源来发展自身,这一切都导致国有文化企业在制度化方面和市场化文化企业领域处于劣势,尤其在当前面临向互联网媒体转型的艰巨时期,存在严重缺陷的股权结构所导致的体制化缺陷导致其转型步履维艰。

  最后,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是试点范围主要是转制后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可以预测,今年可能会在已上市和拟上市的重要传媒企业进行试点。二是特殊管理股制度的较好制度安排是具有 “一票否决权”,即规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权比例很低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一票否决权,这能满足党委和政府对重要传媒单位的严格掌控力,又能够更容易满足当前的相关制度进而更容易实施。当然,如果是一票否决权,就必须界定清楚主要体现在哪些地方,是所有的事项还是重大决策,是严格限定于某些重大决策事项还是所有的重大决策事项。为了更好地实现政企分开,为重要的传媒单位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笔者建议把一票否决权严格地限定于重大决策权的某些事项,最为合理的是严格限定于采编重大事项、党委书记等重大人事任命等重大决策上。

  三、探索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经批准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之前虽然尚未有股权激励的顶层设计,但是在实践中,博瑞传播、华商传媒等公司已经采取了股权激励制度,只是一直没有得到承认,15号文的出台将使得之前的实践被承认和合法化。

  首先,在国有文化上市公司进行试点。目前,我国已经有上百家国有文化上市企业,在报业有华闻传媒、浙报传媒、粤传媒、博瑞传播等,这些上市公司已经实现了股权多元化,本质上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这些上市公司相比未上市公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因此,应先在这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中进行试点,并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广。

  其次,在进行股权激励时还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行权条件。股权激励要有效实施,其前提是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上又有有效的激励性。

  最后,分类采取不同的激励制度。一是对于上市国有文化企业可以综合采取期权激励和股票增值权激励等多种方式;二是对于未上市国有文化企业可以采取 “虚拟股票”的方法;三是对于新设的国有文化企业可以在文化企业设立时,由管理层直接出资持有股权。

  四、土地、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首先,在土地措施方面。15号文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该措施对于国有文化企业来说,通过土地的变性将能够快速增加国有文化企业的净资产,也能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例如,文化企业现有的一块划拨地就可以通过这种办法增加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净资产。

  其次,在税收方面。15号文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以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也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目前,符合上述条件的文化企业每年的净利润能够达到300亿元以上,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每年能够为文化企业增加75亿元以上的净利润,5年将为文化企业增加400亿元左右的净利润,这无疑对文化上市企业和文化企业是重大利好,能够很好地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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