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作者简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6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8〕10号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推动绿色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应当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环境,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节能减排,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低碳节俭、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区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资金用于环境保护。鼓励开展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奖励制度,设立环境保护奖励专项资金。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