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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016年07月19日 11:4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乔晓阳 字号

内容摘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改革提供动力,法治提供保障,而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立法的需求十分迫切,立法资源有限性与改革实践广泛性、改革工作紧迫性之间的矛盾凸显,对立法效率提出了很高要求,立法节奏越来越快。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意味着立法不是简单地迎合改革的要求,而是要通过整个立法程序使改革决策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坚持立法为民、依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制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关键词:立法工作;深化改革;法律;依法治国;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决策;改革试点;修改

作者简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改革提供动力,法治提供保障,而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既是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重大实践问题。

  辩证看待立法的“定”与改革的“变”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立法与改革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立法是把稳定的、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追求稳定性,其特点是“定”。改革是对原有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做法进行改变,是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自我完善的手段,其特点是“变”。立法与改革的各自特点,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具有内在的对立性。用“定”的法律适应“变”的改革要求,难度较大,必须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冲突。

  立法与改革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实际上又是密不可分的。立法与改革本质上都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式,立法与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更好发展和有效治理。因此,立法与改革又具有内在统一性。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变法”的过程。从我国历史上的“变法”来看,都是立法与改革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通过变旧法、立新法来促进改革。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到宋代的王安石变法,从明代的张居正变法到晚清的戊戌变法,莫不如此。从国外来看,立法与改革并行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与改革的发展历程也充分体现了立法与改革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改革成果,为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与此同时立法工作也开始全面恢复。在一段时间里,改革实践走在前面,立法的任务是把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另一方面,改革是立法的基础和动因,改革为立法提供不竭动力。立法必须紧跟改革的步伐,对改革及时作出回应。30多年来的立法实践表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是法律进行立改废释的动力源泉,立法的目的正是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改革越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越是全面推进,就越需要加强、改进和创新立法工作。当前,立法工作面临一些新挑战、呈现许多新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对法律的立改废释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法工作时间紧、头绪多,立法任务越来越重;很多立法项目涉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要求越来越高;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化,立法过程中必须统筹协调好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立法难度越来越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立法的需求十分迫切,立法资源有限性与改革实践广泛性、改革工作紧迫性之间的矛盾凸显,对立法效率提出了很高要求,立法节奏越来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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