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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保障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2017年07月05日 14:27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方圆 字号

内容摘要:人民日报哈尔滨7月 4日电(记者方圆)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文件的出台,实现了“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三项新突破。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关键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救助对象;人力资源;医疗救助;黑龙江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社会保障厅;限额;救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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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哈尔滨7月4日电(记者方圆)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文件的出台,实现了“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三项新突破。

  文件明确: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患者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并首次从省级层面明确重特大疾病单病种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3万元。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李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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