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新闻作品的概念界定、权利归属、权利行使以及限制等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和抽象,这使得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对新闻作品和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分歧。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 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关键词:著作权法;新闻作品;媒体;时事新闻;传播;信息网络;广播电台;期刊;报酬;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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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新闻作品的概念界定、权利归属、权利行使以及限制等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和抽象,这使得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对新闻作品和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分歧。一些新闻媒体和个人,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转载、抄袭他人的新闻作品,导致著作权纠纷,严重损害了新闻作品作者和相关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
笔者试图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一番梳理,以利于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这一问题能得到更为合理的解决。
哪类新闻构成作品
究竟什么是新闻作品?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也未将“新闻作品”作为一类“作品”而加以规定。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及2014年6月国务院向社会发布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试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及其他新闻作品三类。
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可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连“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说对它的著作权保护了。
时事性文章。对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进行特别规定。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该条尽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时事性文章”间接地被划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其他新闻作品。其他新闻作品可以认为是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闻作品,例如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