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刊 >> 期刊要闻 >> 编辑推荐
吴晓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与辩证法
2018年01月25日 10: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吴晓明 字号

内容摘要:对于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理解,从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入手,我们或许可以洞见其辩证法的本体论基础,进而通过确定这一本体论基础,为我们真实把握中国社会提供思想的源泉和动力。辩证法是实体性内容本身的展开过程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法是辩证法.现在对于辩证法理解之最通行的方式但也是最严重的问题在于:把辩证法仅仅理解为一种形式方法,即“科学方法论主义”意义上的方法。这个说法实则是就辩证法的基本性质来说的,是就辩证法不可能作为形式方法来说的,因而不论对黑格尔还是对马克思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辩证法也就成为抽象的外部反思了,这只能意味着主观意识观点的恢复,也就是说,意味着辩证法的实际终结。

关键词:中国社会;市民社会;政治经济学批判;本体论基础;伦理社会;哲学;理解;马克思辩证法;辩证法也;自我活动

作者简介:

  对于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理解,从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入手,我们或许可以洞见其辩证法的本体论基础,进而通过确定这一本体论基础,为我们真实把握中国社会提供思想的源泉和动力。

  辩证法是实体性内容本身的展开过程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法是辩证法,但是,我认为对于我们今天的学术整体来讲,作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的辩证法,似乎还没有从根基上或本体论层面得到真正的阐述。普列汉诺夫只是一般地在形式上谈论辩证法,卢卡奇虽说较为深入地提示了辩证法的诸多要义,但主要还只是从主观方面,也就是从自我意识的方面对之加以发挥的。这意味着马克思辩证法的本体论基础,理所当然地陷入到晦暗中去了。

  现在对于辩证法理解之最通行的方式但也是最严重的问题在于:把辩证法仅仅理解为一种形式方法,即“科学方法论主义”意义上的方法。殊不知辩证法只能意味着实体的自我运动,只能是实体性内容展开自身的形式。任何一种试图排除实体性内容本身,而仅仅在形式上得到阐述的辩证法,不能不说是反辩证法的;因为它采取了一般知性科学的方式,亦即康德在“第一批判”中所描述的那样一种方式,也就是将纯知性范畴加诸内容之上。在这样的意义上,内容实际上只是单纯的质料,即感性杂多。所以我在这里提出的看法是:任何一种试图排除内容,而仅仅在形式上得到表述的辩证法,实际上是反辩证法的。海德格尔曾经这样说过,“黑格尔也把‘思辨辩证法’径直称为‘方法’,用‘方法’这个名称,他既不是指一个表象工具,也不仅仅是指哲学探讨的一个特殊方式,‘方法’乃是主体性的最内在的运动,是‘存在之灵魂’,是绝对者之现实性整体的组织由以发挥作用的生产过程”。

  这个说法实则是就辩证法的基本性质来说的,是就辩证法不可能作为形式方法来说的,因而不论对黑格尔还是对马克思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马克思在1873年《资本论》第二版跋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关于辩证法的表述,第一个是他公开承认自己是黑格尔的学生;第二个是他认为自己的辩证法不仅和黑格尔的方法不同,而且与之“截然相反”。我认为这两个说法必须在本体论上加以澄清,然而事实上这里的关键之点却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理解。当流俗的观点把马克思的辩证法一般地从黑格尔那里翻转过来并驱走其“绝对实体”的时候,却往往使之滞留于单纯形式的规律或空疏的范畴变换当中。

  我认为,对马克思来说,辩证法也必然是实体的自我运动,是实体性内容本身的展开过程。虽说马克思坚决拒斥黑格尔的绝对者即思辨的实体,但这绝不意味着辩证法可以作为单纯形式的规律,而被加诸任何内容之上。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辩证法也就成为抽象的外部反思了,这只能意味着主观意识观点的恢复,也就是说,意味着辩证法的实际终结。

  作为“实在主体”的社会是特定的具有实体性内容的社会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特别突出地强调了实体的观点,即全部实体性内容之自我展开的本体论基点。《〈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将之称为“实在主体”。我特别提请注意,马克思把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法——辩证法——的本体论基点称为“实在主体”,并且恰恰以之从根本上取代了被黑格尔神秘化了的思辨实体。马克思所谓的“实在主体”或“主体”也就是社会。

  这里所谓的社会,作为“实在主体”,是指特定的具有实体性内容的社会。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辩证法首先意味着“实在主体”的自我运动,意味着某个特定社会的实体性内容的展开过程,而绝不意味着可以把某种形式的规律强加在这个内容之上。很明显,在这里出现的不是“逻辑学”的外化,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也不是“应用的逻辑学”。与之形成对照的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或历史哲学,在这个意义上乃是应用的逻辑学。这种情形是与黑格尔将作为主体的实体神秘化一事本质相关的。因此必须牢牢把握住的是:实在主体乃是特定的具有实体性内容的社会,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立足于“实在主体”的自我运动。

  必须注意:马克思把辩证法的自我活动者叫作“主体”或“实在主体”,叫作“一定社会”。也就是说,它是特定的、具有实体性内容的社会,辩证法立足于实在主体的自我运动。

  被称作“实在主体”的乃是一定社会,即具有特定的实体性内容的社会,这一点在本体论上具有决定性意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探求的实在主体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所以他说“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定的”(以前译作“既与的”)。毫无疑问。在这里,“实在主体”意味着:绝不可能把某种形式的规律,强加到这样的社会——具有特定的实体性内容的社会——上去,而只能立足于既定的社会本身,去把握作为实在主体的自我运动。

  在上述意义上,马克思的辩证法,首先意味着实在主体在本体论上的优先地位,意味着作为现实的“实在主体”的自我运动,意味着任何历史科学或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去把捉这一自我活动过程并将之辩证地叙述出来。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王禧玉)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