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这种逐条列举新闻报道业务守则,以个案释明媒体注意义务内涵的判词表述,为国内此前的媒体侵权诉讼裁判所未见,它进一步拓展了媒体注意义务与新闻职业规范之间更加活跃、细化的交互支撑,体现了将媒体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模型化的司法努力。绝大多数文论都是将媒体的注意义务作为一个不言自明的现成术语拿来即用,尚无专文对媒体注意义务概念本身以及媒体注意义务的标准、类型、功能、体系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体的注意义务就是媒体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的一种法制化的提炼与表达,它不仅可以约束媒体及其从业者的失范言行,对于尽职履行注意义务的媒体而言,它也是涉讼时免责维权的有效抗辩事由。
关键词:义务;侵权;媒体注意;纠纷;网站;报业集团;报道;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世奢
作者简介:
2015年11月9日上午,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方报业集团、广东南方周末新媒体有限公司、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名誉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系列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并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南方报业集团等媒体及网站运营公司于2012年6月先后发表或刊载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廉价世奢会》、《他原来是一个演员:世奢会中国代表处首席执行官欧阳坤前传》等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依法对上述系列案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驳回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个案释明媒体注意义务内涵
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均提到媒体的注意义务问题。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的判决不仅言及报道者使用他人曝料的负面信息作为单一消息来源时,须尽审慎的注意义务,还进一步阐述了媒体客观报道的若干要求,即“报道人应当做到:(1)应结合口述内容正面还是负面、相关事件是被采访对象亲身经历还是转述、被采访对象所在岗位与相关事件的关联性、被采访对象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以及是否已离职、离职原因、是否要求化名等因素综合判断口述事件的可采性;(2)口述内容涉及被报道对象的负面信息,且口述者与被报道对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应避免以口述内容为单一消息源;(3)上述第2点涉及的负面信息在没有其他消息源佐证或通过实地调查仍无法确信属实时,应避免直接引用”。这种逐条列举新闻报道业务守则,以个案释明媒体注意义务内涵的判词表述,为国内此前的媒体侵权诉讼裁判所未见,它进一步拓展了媒体注意义务与新闻职业规范之间更加活跃、细化的交互支撑,体现了将媒体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模型化的司法努力,对于构建和丰富我国媒体注意义务的司法阐释规则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所指称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不论是刑法抑或民法,都是一种过失判定的标准,其核心要求是:行为人对其社会活动中可预见或应预见的危险和损害须当保持必要的、合理的主观在意和行为谨慎,以防止侵权或其他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有学者将注意义务简括为两部分内容,即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当侵权或其他危害结果发生后,肇事行为人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注意义务,是法院判定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法律责任的考量因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