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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理论的认识论转向
2015年10月28日 07:5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10月28日第832期 作者:张乾友 字号

内容摘要:尽管《经济学人》对“民主怎么了”的询问引发了对民主陷入危机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事实上,在当代政治研究中,形形色色的民主理论大有井喷之势。

关键词:认识论;民主理论;西方;民主;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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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经济学人》对“民主怎么了”的询问引发了对民主陷入危机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事实上,在当代政治研究中,形形色色的民主理论大有井喷之势。近期美国著名公共政治刊物《波士顿评论》刊文指出:“民主不再有对手,但它实践公平和制定好的政策的能力受到广泛的质疑。”

   重新证成民主的需要

  简便起见,“实践公平”与“制定好的政策”可假定为评价一种好的政治模式的两大标准。其中,实践公平并不意味着存在一种特定的公平观,而是说,当存在根本性的利益冲突时,有一种公平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冲突;好的政策则意味着,无论它是否符合我的利益,我都有足够的理由支持它。显然,“实践公平”代表了一种程序性要求,并在实践中走向了一人一票的程序设置。当存在根本性利益冲突时,如果能像边沁所说的把“每个人都算作一,且没有任何人大于一”,那么,我们通过投票来得出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政策方案,就是一种解决利益冲突的公平方式。“制定好的政策”则代表了一种实质性要求,换言之,在认识论层面,这项政策必须具有真理性。卢梭曾以“公意不可能犯错”来证明民主决策的真理性,但我们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与卢梭同时代的孔多塞则提出了“陪审团定理”,认为在每个人做出正确选择的概率都略大于0.5的前提下,陪审团人数越多,做出正确选择的可能性就越大。换言之,多数统治比少数统治更可能得出具有真理性的决定。由此,以多数统治为内容的民主政治,就被确认为一种好的政治模式。

  如果一项政策必然导致某些人受损,那么让少数人受损似乎是比让多数人受损更加公平。当然,这也必须是有前提的,这就是社会的利益结构必须具有多元性,以避免永久少数的产生;否则,多数统治就可能变成多数对少数的制度性剥削。20世纪集团政治的发展表明,西方社会的确存在一种多元利益结构,因而民主被普遍承认为一种解决利益冲突的公平方式。另外,作为移民政策改革的结果,20世纪后期人们发现,西方社会不仅存在多元利益结构,而且存在多元价值结构与认知结构。如果公平是一种公认的社会价值,那么,在存在严重贫富分化的前提下,在具有相同价值基础的前提下,无论对于穷人还是富人,遗产税都是一项好政策,具有认知上的真理性。但是,如果民主的结果是出台了禁止穆斯林妇女佩戴面纱的政策呢?该政策是否具有真理性,显然难以得到一致的承认。为了回答越来越多类似的质疑,当代民主理论发生了一种认识论转向,试图从认知价值的角度重新证成民主。

  重新证成民主的两种思路

  在社会认识论看来,真理是以信念形式存在的,只有当某项政策符合我的某种信念时,这项政策才对我具有真理性。信念是认识过程的结果,受到事实与价值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仅仅根据一些经验事实做出某种科学判断,并不构成我的信念,只有当我同时做出这一判断是对的或正确的价值判断时,它才成为我的信念。在这一点上,科学信念与社会信念具有相同的结构。不同的是,在科学信念中,事实判断本身构成了价值判断的一个条件;而在社会信念中,事实判断则不必然是价值判断的条件。所以,随着更多事实的发现,科学争论很快就告终止,错误的科学信念也将让位给新的被认为正确的科学信念。但社会争论绝不会如此。对许多人来说,他们不可能仅仅因为越来越多证据表明吸烟有害健康,就改变对吸烟代表着一种自由生活方式的信念。就此而言,民主决策之所以受到日益广泛的质疑,既有可能是因为民主过程在根据证据得出事实判断的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也有可能是因为民主过程的参与者持有存在根本性对立的价值观。相应地,西方理论家们证成民主的努力也采取了两条思路,一条着眼于价值问题,一条着眼于事实问题。

  在价值方面,对民主的证成有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与高斯的证成式自由主义两种主要路径。罗尔斯首先承认,每个人都持有各种且许多是不可通约的或者说不讲理的整全性学说。但他又认为,在各种整全性学说中,必定有一些是讲理的,并且这些讲理的整全性学说,一定会认可一种正义的政治观念,只要认可这种观念,它们就可以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达成一种重叠共识。这种重叠共识包含了所有讲理的人所持有的整全性学说中讲理的那一部分,所以,只要认可讲理这一价值,他们就没有理由拒绝承认这一重叠共识的真理性。问题是,如果人们就是不讲理呢?对此,高斯认为,罗尔斯关于讲理原则的假设太强了,在现实政治中无论民主协商多么充分,人们之间仍然可能存在根本性的价值分歧,在这一前提下,如果要求人们一定要形成共识,结果只能导致强制。在他看来,民主并不旨在解决价值分歧或认识分歧,相反,试图证明我的信念是对的,这正是导致我们陷入根本性对立的原因。民主要求我们贯彻的是公共证成的信念,但民主协商本身并不能表明何种信念得到了公共证成,在这一背景下,投票就构成了一种裁决何种信念得到公共证成的公平方式。换句话说,民主并不能全面消除价值与认识上的分歧,但可以对这种分歧做出一种公平的裁决,而这同样表明民主具有认知价值。

  在事实方面,对民主的证成有伊斯特朗(David Estlund)的认知程序主义与塔利斯(Robert Talisse)的常人认识论两种主要路径。伊斯特朗认为,民主的价值并不在于其产出的真理性,而在于程序本身具有认知价值。比如,根据孔多塞定理,多数统治就是有认知价值的。但多数统治在程序上太简单了,它的认知价值是不稳定的,因而,伊斯特朗增加了许多类似于哈贝马斯“理想对话情境”的程序性条件,并认为在所有这些条件下,由于民主协商的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认知价值,无论其结果是否具有真理性,任何人都不能以它不符合其信念为由拒绝服从民主决策。与伊斯特朗一样,塔利斯也认为民主并不能确保得出具有真理性的结果。事实上,常人认识论根本就不追求科学意义上的真理性,但这并不否认常人的信念也是一种知识。并且,常人非常清楚这样一种常识,即如果他希望获得任何的知识,就必须关心理由、证据与论点,就必须投入到证成的工作之中,去达致可达致的最佳信念。而这只有在民主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因为只有民主才保障了常人公开交换理由与平等争论的条件。

  在以上方案中,罗尔斯所说的是,民主依赖于人们之间共同的基本价值基础,只要满足了这一点,其他所有价值分歧与认识分歧都不影响民主决策的真理性。其他三种方案则是要证明不存在共同的基本价值基础的前提下,民主仍然是一种实践公平与制定好的政策的方式。几种方案共同表达的是,民主不只是一个多数统治的过程,更是一个在公共协商中达致某种具有真理性的信念的过程;并且,正是其作为一个认识过程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使民主能够回应对它的各种质疑。

  且不论这些理论是否真的能够帮助民主回应了质疑,单从这么多理论——事实上还有更多理论——试图重新证成民主的事实来看,民主陷入了某种困境当属无疑。从以上理论中,我们几乎看不到西方主流学界对民主具有时代性价值的反思。在人类历史上,“没有对手”是文明进步的最大敌人,当西方学界认为民主已经“没有对手”时,这样的社会在意识形态上已经失去了前进的动力。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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