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2002民草》)公布之后,由法律出版社于次年5月出版发行。
关键词:大陆法系;法典草案;法典;法学;人格权
作者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2002民草》)公布之后,由法律出版社于次年5月出版发行,成为第一部对外公开发行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在此后10余年间,《建议稿》日臻完善。《建议稿》是一部具有典型大陆法系特征的现代民法典草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改造五编制形成七编制体例
近代法典化运动以来,法国法直接继受罗马法,形成了关于人、关于财产所有权以及关于财产取得方式的规定这民法典三编制体例。后来,经过德国法潘德克顿体系的改造,形成更严谨的五编制体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建议稿》沿袭之,但将债权编一分为三,即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形成严谨的民法典七编制体例: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和继承。
《2002民草》分为九编: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与《2002民草》不同,《建议稿》以亲属编整合“婚姻法编”和“收养法编”,舍弃《民法通则》以来的国际私法纳入民法典的传统做法,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置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对于裹挟美国法因素、结合大陆法传统将人格权单独成编的主张,《建议稿》采取了抵制态度,维护其七编制结构的严谨性。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人格权立法始终采取总则与债权两相结合的方式,变化的只是在人格权设权性规范的立法重心上。《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立法实现了从民事主体与债之关系两者结合的二元结构,向主体制度、权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三者结合的三元结构的转变,其所对应的是人格权规范的三个部分: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救济。总体上讲,我国人格权立法的结构面比较好,因应了、也正在因应着时代的发展。但这种二元结构到三元结构的认知与转型,尚不构成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立法渊源。《建议稿》将人格权规范的三个部分整合到传统的二元结构之中,既符合私法典统一的基本构造,也符合目前中国的基本国情。
继受潘德克顿学说保留大陆法基本概念体系
经历了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的纷争,德国潘德克顿概念法学兴起,由此形成了大陆法系基本范畴体系。潘德克顿学说中的基本范畴是法律行为、物权和债权,由此构成一个行为和两类法律关系的基本学说框架。在这两类法律关系中,由物权形成的绝对法律关系和由债权形成的相对法律关系,成为阐释民事法律关系的二元分析框架,也是大陆法系基本概念与逻辑体系的两大基石。
《建议稿》改造德国五编制,只是为了适应债的关系之扩张,将两种债的发生根据即合同和侵权行为分别扩充为单独的一编,从而保留了债权总则的统摄地位。这种统摄,在“民法总则—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虽有叠床架屋之嫌,但却保留了传统大陆法系物权绝对性原则和债权相对性原则的二元逻辑体系,乃至进一步纯粹化这种二元分析框架,为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解释论提供了分析工具。
体现深刻的理性主义
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一般认为是自然法学的重大成就;而德国民法,则被视为经历历史法学洗礼的概念法学的产物。世人多有将自然法学与历史法学截然对立者,但深究其间,从民族习俗、民族生活经验、民族精神及民族意识中去“发现”(而不是“创造”)法律,未尝不是自然法运动的基本要旨。而贯彻于法典之中的,历史中的经验主义也罢,世俗化运动中的自然主义也罢,都必须内化为一种更为深刻的理性主义。《建议稿》结合理论与现实,是这种深刻的理性主义的产物。
例如,在民事主体问题上,《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将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实上,《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在公民、法人之外又规定了第三类主体,有的为“其他组织”,有的为“非法人单位”。在现代社会中,法人类型增多,如各种中介组织、各类学校或医院等,很难纳入《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类法人。同时,各式各样的群团组织、民间团体等,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一种正在日益活跃的民事主体。对此,《建议稿》一分为二,即法人与非法人团体,积极应对市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最近10余年间,《建议稿》集立法建议、学术汇纂于一体,一方面推动相关立法,另一方面借此进行“学说汇纂”式的理论构建与阐释。如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建议稿》并未因之而动,而是坚守自己的物权体系。《建议稿》将立法、释法及法理构造融为一体,使之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者智慧的一个代表,成为未来民事立法和理论发展的一种力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