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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非遗条例》打破传承人终身制
2015年04月08日 07:5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4月8日第723期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甘肃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关键词:条例;终身制;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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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兰州4月6日电 (记者朱羿)近日,甘肃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省级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有学者表示,甘肃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强化非遗保护,明确政府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具有一定的启示和普遍意义。据悉,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同时,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院长刘再聪表示,这项规定打破了传承人的终身制,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本领域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更好地推动本领域非遗传承和保护;同时,鼓励、支持传承人、保护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举措,加强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加强非遗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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